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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非经营***互联网信息服务**管理办法》之规定:
第七条: 拟从事非经营***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**管理系统如实填报《非经营***互联网信息服务**登记表》,履行**手续。
第二十二条: 超出**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并注销**。
第二十三条: 填报虚假**信息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*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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